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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9

以国阵章程惩罚巫统/阿末


从法律观点而言,阿末的“寄居论”已触犯煽动法令1948年的第3(1条)条款,即质疑马来西亚华人于联邦宪法第3篇所赋予的公民权地位与权益。阿末较后解释他是在讲述历史,没有质疑华人公民权的意思。煽动法令的罚刑属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涉及发表煽动言论者的意图完全不被考量(见第3(3)条款),检控官只需要证明阿末的言论具有煽动性的趋向,就可以证明煽动罪名成立。

若要确定阿末的言论也不难,因为他是在群众大会发表“寄居论”。只要传召目击证人,包括在场的副首相纳吉,就可以佐证及还原星洲日报刊登阿末的煽动言论。

煽动法令属于规范社会操守的刑事法令,阿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面对刑罚。同时,阿末所属的巫统,也是国阵成员党之一。一般上,依社团法令注册的团体都制定一套规范会员的行为守则。然而,国阵章程并无管制成员党底下会员的机制。

国阵的最高领导架构是最高理事会,由各成员党分别派出3名代表所组成。除了涉及成员党的纪律与诠释章程条文课题,只要简单多数票议决,其余的事项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必须是一致的。每个成员党只能够拥有一票(见国阵章程12条)。换言之,国阵章程赋予14名成员平等地位,绝无一党独大的架构,除非成员党自我矮化或边缘化。

国阵最高理事会有权针对任何损及国阵整体利益的成员党采取纪律行动,这包括冻结或开除会员籍(见国阵章程14条)。国阵最高理事会曾于1977年开除回教党,2003年陈清凉与林武灿在槟城州议会弃权表决事件,当时首相以国阵最高理事会有权力向马华采取纪律行动来促使马华领导层必须对陈、林两人采取纪律行动。陈、林过后被冻结党籍长达7个月。

阿末的“寄居论”以及煽动巫统州领袖侮辱成员党领袖已严重损害国阵作为代表全民福祉利益的政治组织及形象,巫统必须对阿末采取纪律行动。若巫统不顾整体国阵的利益,超过三分一的其他成员党可联合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依据国阵章程,以纪律采取行动对付巫统。

国阵章程虽然精简,但也提供了一套解决争议与矛盾的机制。也因为国阵具有解决争端的机制,它才能务实与有效的自1974年以来凝聚了多个不同理念的成员党。国阵并不像民联那样组织松散或没有一套针对成员党的纪律争议的处理机制。

所以,若因为巫统没有对付阿末而要求马华与民政退出国阵,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论点。现有国阵与民联的对立恰好是促成两线制雏形逐渐成体的好时机,为更完善的民主体制奠定良好根基。马华退出国阵将摧毁两线制的基础。

国民的焦点不应模糊。谁犯错,就应该惩罚谁;不管是针对阿末、巫统主席或是巫统本身。也不应该把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搁置一旁,情绪化的以阿末“寄居论”事件来草率鲁莽退出国阵。

3 comments:

思维领袖。郑锦骋 said...

最多也不是冻结党员5年。。。搞不好只是公开道歉,巫统心里有数。

Anonymous said...

有记者看到阿末在公正党的安华庆功宴 http://hoehark.blogspot.com

一群槟州巫统领袖,在无知的被通知有重大发布会后,由这些人在大众媒体前搞些破坏性行为,使全体UMNO陷入对安华有利的局面。

奕翰 said...

哈哈!发表了“寄居论”之后,阿末已经成为政治毒药;公正党还敢请“阿末”去庆功宴?那不等于自取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