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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0

认识联邦宪法- 诞生、族群、语言与宗教(1)

楔子
在半年多以前,本着让更多人尤其是华社了解我国联邦宪法的基本精神,我与另一位律师郭紫莹一起编撰了认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诞生以及关于族群、语言与宗教的文章。目的是希望藉此让大众对于联邦宪法以及其中我们所关心的课题,如宗教自由、华文教育等,有粗浅的了解。

在国家迈进独立50年之际,联邦宪法保障了不仅是我们50年来的权益,也保障我们未来50年的权利。

前言


我国的联邦宪法是众法之首,即最高的法律。其地位超越一切在国会或州议会制定的法令。

联邦宪法第4条款明确立下“宪法至上”的原则 :
“本宪法为联合邦最高之法律,任何在独立日之后制定的法律,与本宪法有所抵触之部分必须无效”。

因此,认识宪法、了解它如何建构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哪些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基本上,联邦宪法的拟写方式是相当均衡的,它不是一堆你输我嬴的零和性条款。所以,没有一个族群可以享有全部权利,也没有另一个族群的权益会全然受漠视。例如:

宪法第3(1)条款阐明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和平、和谐的奉行。第3(4)条款更是强调,此条款不会减损宪法里的任何其他条款。

宪法第152(1)条款虽规定国家语文为马来文,但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除了官方用途)、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

在宪法第153(1)条款下,最高元首有责任维护马来人和东马两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

由此可见,宪法采取平衡各族的方式。若选择性阅读宪法条款,就很容易误解宪法的原意, 恐怕还会造成偏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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