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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认识联邦宪法- 诞生、族群、语言与宗教(2)

联邦宪法的诞生过程

有关宪制委员会的概念,是在1954年由联盟(“Alliance”, 由巫统、马华公会及国大党组成)提出。当时,全国性的选举正要推出,联盟便发起独立宪制委员会运动,旨在检讨当时的宪法,即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因为他们认为该协议已不再适合国家变化的政治需求。因此,在1955年首次全国立法议会的自治选举前,联盟的竞选宣言 “往独立的路”(The Road to Independence),便清楚要求检讨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为独立、自治和解决公民权等问题铺路。

联盟的1955年竞选宣言,显示他们比较属意由外国人组成的宪制委员会。主要原因是,联盟觉得由外国人组成的宪制委员会,将可避免本地人的偏见,并完全公正的执行任务。

殖民厅要为宪制委员会寻找适合人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任务。不过,殖民厅还是将那些有潜质的人选的姓名,提呈给联盟政府和马来统治者,寻求他们的同意。最终,宪制委员会的人选敲定了。这个以英国上诉院法官李特勋爵(Lord Reid)为首的“李特宪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其他成员都是来自共和联邦国家的司法界或法律界精英,即艾沃•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威廉麦克尔爵士(Sir William McKell)、马烈法官(Justice B. Malik)及阿都哈密(Justice Abdul Hamid)。他们来自英国、澳洲、印度及巴基斯坦等地。此宪制委员会在1956年6月30日召开首个全体委员会议。

在马来亚的那段时期,李特宪制委员会接受了 131项备忘录(分别来自政党、族群组织、商会、商业团体、个人等),并在马来亚各地进行超过一百次的听证会,听取个人以及组织的意见。收集了这些资料后,李特宪制委员会便于1956年11月到罗马书写报告,并于1957年2月21日呈交给联盟政府、马来统治者和殖民厅。

虽然李特宪制委员会负责起草整部宪法的条款细节,但联盟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非常大的影响力。联盟的影响力来自其以“联盟的政治盟约”为主题的备忘录,当中列下了巫统、马华和国大党之间的主要协议。

在草拟有关备忘录时,联盟成员对宪法中关于政府的结构和功能、统治者的地位以及司法权之事项,很容易便达成共识。关于中央和州之间的立法权力与财务资源分配的概念,联盟备忘录就有相当长篇幅的解析。联盟备忘录还列下了14项基本自由或权利。至于族群课题,尤其是涉及公民权、马来人特殊地位和语文等议题,联盟的辩论就冗长且复杂多了。但经过联盟成员的内部协商,大部分的议题皆达成共识。整体上,联盟的联合备忘录反映了成员之间的妥协精神、族群之间的社会契约。

总括来说,我国宪法的草拟方式是相当温和、均衡的,惟这些年来有些条款被错误诠释。因此,研读宪法、了解宪法制定者的原意,更显得重要了。

我们将在这里浅谈几项与宪法息息相关的课题,即马来人的特殊地位、语文/教育和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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