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自由:以上所探讨的议题都以种族政治作为出发点。因此,难免会出现政治博弈的状况。但,国民往往忽略了宪法已订下国家与全民的长远治建国目标,即实践基本自由的普世价值。
宪法第2篇列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公民的行动自由;人的生命与自由不得被违法剥夺;教育权利不得被歧视;财产权利须受到保障;刑事法不追朔过往与不重复审讯之保障;以及禁止奴隶与强迫劳役。
1956年,联盟领袖提呈备忘录时就强调基本自由权是确保我国的宪法依循着健全的民主制度扎根(36) 。李特宪制委员会更强调宪法的基本自由章节是马来亚建国的长远目标。因此,李特报告书认为在过渡期,需协助马来人提升经济地位的特权与固打制的条文编在宪法的“暂时性与过渡性规定”。但,遭到马来人社会的强烈反对。因此,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条文被移至宪法里的永久章节,即在“一般性及杂项”篇内(37) 。
特报告书在平衡族群权益时是以长远的普世价值远景为指导方向。但,因受影响的马来社群通过政治运作表达了强烈的反对声音,宪法的制定过程只得寻求妥协方案。在经过政治修饰的宪法,就出现明显的相互冲突与矛盾的章节,如第153条赋予“马来人特殊地位”就与第8条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间同等的保障“有所冲突。另一方面,第3条列明回教是官方宗教也与第11条强调的宗教自由有所矛盾。俱冲突性质的条文,使到族群政治的博弈更突显族群权益的零和斗争格局,搁置了宪法制定的普世价值条文。
马华虽然是以族群政治作为其政治路线,但基于其所代表的华族不是主导国家政治的力量,因此,从设定战略而言,马华更应该强调贯彻基本自由作为其长远的政治路线,并以塑造多元化的团结为其目标,就像独立之父,东姑阿都拉曼在1955年联盟竞选宣言所言:
“法令认同国内最主要语文的运用成为国语是正确的。同时,法令也须列明公民在保留其母语,经典与文化的基本权利。因为,马来亚的团结是建立在多元化的团结基础上。”(38)
36) Fernando (2002), p.72
37) Fernando (2002),p157,p175
38)Fernando (2002), 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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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2
从宪法制定探讨马华的政治路线: (3.4) 族群权益的博弈: 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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