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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1

从宪法制定探讨马华的政治路线: (3.3) 族群权益的博弈: 语文

(三)语文:华小与淡小的地位是独立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当时有两份针对马来文与华文教育的报告书。第一份是英殖民政府针对有关马来文教育的巴恩报告书,于1951年6月出炉。报告书建议重组小学教育制度,塑造一种新模式的国民学校,其他源流小学则应取消。

另一份同时在1951年出炉的方吴报告书,则针对华文教育作出研究与探讨。报告书建议设立新的国民学校体系,以第3语文方式教导华文与淡米尔文,华文与淡米尔源流小学不被纳入成为国家教育体系内。1952年的教育法令以方吴报告书为版本而制定。马华与华社反对该教育法令,因为它授权政府将各源流小学改制成为国民学校,以及取消华校津贴的规定。


联盟在1955年7月赢得立法会议的多数议席后,成立了以阿都拉萨为首的委员会,并发表了拉萨教育报告书。报告书建议取消单一国民学校的建议,改而以强调统一课程纲要在各源流小学教导,以及马来文科是各小学的必修科。因此,建议的小学教学媒介语共有马来文、英文、华文与淡米尔文4种。联合邦立法议会於1956年4月接受拉萨报告书。但是马华与华团还是寻求宪法保障华小的前景,因为1952年教育法令授权政府改制华小的权力尚存在。因此,语文课题是当时各族群主要的争执(23) 。

对于语文教育课题,马华始终一致坚持华小须列入国家教育体系内;但在语文使用方面,马华内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要求华文列为官方语文;另一种则是不挑战马来文是唯一的官方语文,但确保华文在民间的教导与学习则一致同意,没有受到阻碍。马华中央委员会于1956年8月26日针对华文列为官方语文决议案辩论,反对的有15名,赞成则有14名,另31名弃权(24) 。

虽然马华中委会对列华文为官方语文的分歧相当激烈,但联盟领导层对于马来人是唯一的官方语言,以及华文与淡米尔文可在民间自由使用的建议表示赞同。唯一在语文课题的分歧是立法议会使用华文与淡米尔文,联盟过后决定将这分歧交给李特宪制委员会。

李特报告书认同立法议会使用华文与淡米尔文。但,马来社会反对。巫统常年代表大会坚持马来文是唯一的官方语文,惟英文可在独立后10年内继续在官方场合使用。阿都拉萨向检讨李特报告书的联盟委员会提出反建议,即采纳巫统在联盟备忘录的建议,在附文提出华文与淡米尔文可在非官方场合使用,也允许教导与学习这两种语文。这是巫统的底线。若马华与国大党坚持李特报告书的建议,巫统中庸领袖的政治前景以及联盟的未来将受到影响。马华与国大党处在这种实际环境的考量下,最后决定接受巫统的建议。巫统也放弃当时提出选择候选人须通晓马来文或英文的建议(25) 。

从联盟的谈判,到进一步的把语文课题带进3方工作小组商讨时,马华的翁毓麟与国大党的善班丹再次提出立法议会使用华文与淡米尔文这建议。东姑坚持巫统的立场,并与马华及国大党达成妥协方案(26) ,即最终反映在宪法152条的附文:(1)任何人可教导、学习与使用其他语文。因此,华文与淡米尔文可在民间使用,并在私人学府如独立中学教导与学习;(2)联邦与州政府可维护国内其他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学习。因此,教育法令管辖华小与淡小的成立、管理、维护及发展。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过程中,针对语文课题,马华坚持华小的存在以及华文可在民间教导与学习。在考虑到巫统的底线以及国家社会与民族的前景,马华没有坚持要求华文列为官方语文;也没有坚持华文在立法议会使用。而马华的底线是华人必须拥有公民权、保有民主特性,并享有民族的尖端教育机会、可以自由教导与学习华文。

联邦宪法没有提到国民教育的细节,只授权通过法令去执行。1996年的教育法令授权教育部长设立华小并维持其发展(27) 。因此,就华社关注的华小增建、搬迁、扩充、管理及发展等课题,其政治博弈场合系于执行教育法令的教长及教育部与州教育局的官员,这包括可影响教长行使权力的首相与内阁。无论就个人的情意结与背景,或从组织的宗旨目标来衡量,代表巫统的首相与教长,及以马来人为主的教育部公务员对华小发展的使命,肯定逊过自小熏陶于中华文化的华人从政者及公务员。换言之,就华小发展课题而言,华社在朝的政治力量及华人在教育部门关键职位的数量,肯定影响一场又一场华小课题的政治博弈结局。

先为华人的政治力量把脉:华人人口增长比例比马来人稍慢,马来人口已增至将近60%,华人人口比例却下跌至近25%。在以选票为准绳的民主社会里,人口比例下降的趋势足以令族群担忧。但,人口比例并不是民主政治博弈的绝对影响因素。最关键之处还是族群的凝聚力;族群力量是否支撑着民族主义的信念?但自1969年大选后,华人的政治力量继续被瓜分为在朝的马华与民政,在野的行动党以及民间的华团组织,特别是董教总旗下,形成四分五裂,凝聚力消退的局面。若与代表马来人的巫统那股强大的政治凝聚力比较,差距极远。但,巫族的政治生态也不是一成不变。

马华总会长黄家定领导的马华,在博弈战略上的思维,依然是遵循加强华人在朝的政治凝聚力,寻求华族政治大团结的目标。然而,华族的政治团结,是不能守株待兔的,首先必须致力加强马华党员对党路线的认同,并积极传达及说服华社与马华站在同一阵线,才有望共同发挥政治的凝聚力量。

因此,华人社会对马华的支持极为重要。而马华也必须不负华社的支持,逐步在各领域“交货”。由于华社在1995,1999 及2004年连续三届给予马华的支持,已使到马华能在2000年至2005年争取到总共有60间被赋与新生命的华小出现,即增建8间新华小及搬迁重建52间生源枯竭的乡区华小到人口密集的城镇发展。翻开我国华教史,自1969年后,在任何一段的5年期间,从未有过这么多间华小的增建与搬迁(28) 。

另一方面,自1970年新经济政策实施以来,华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人数比例每下愈况。马来人在公共服务的人数比例已超过其人口的种族比例。在整个公共服务体系里,马来人占了77.03%。若仔细的分析公共服务的最高管理层,马来人的比例占了83.95% 。华人则只占9.25%(29) 。

尤其是外交与行政服务官员(称Pegawai PTD, Perkhimatan Tadbir dan Diplomatik),这些公务员是最高管理层的主要成员。早在1953年有这么一个规定,即在招聘外交与行政服务官员的巫族与非巫族比例是4对1(30) 。但,这项规定并没执行。1963年时就以6巫族对1非巫族的比例来录取外交与行政服务官员,即马来人占了83%(31) 。

1969年,在整个联邦公共服务的华人公务员尚有20.2%,马来人占60.8%,印度人则有17.6%,其他族群占1.6%(32) 。自此,华人申请公务员及被录取的人数逐渐减少。再加上甫独立后就开始服务的华人官员退休后就无华人接替,导致华人在整个公务员以及外交与行政公务员的比例低于人口的种族比例。

普遍上,低阶级公务员的薪金因较市场低,使到许多华人不太愿意当公务员(33) 。但高级公务员的薪金,津贴与整体待遇的配套都相当吸引人,尤其是外交与行政服务官员的每月收入以及工作保障都不逊于私人界。其中,有学者认为自1969年后,公共服务体系在招聘,录取,升迁等人事调配,都以马来人为主,因此,使到大部分高级阶层的公务员,如政府部门秘书长、总监、大学校长、院长等职位都是由马来人担任(34) 。

公共服务体系是民主体制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华人若欲在语文与其他涉及族群权益的政治博弈获取有利的局面,就必须感染更多的华人加入公共服务体制内。联邦宪法第十篇阐述公共服务的范围、纪律处分、职能、保障等,其中宪法第136条更清楚地列出“在联合邦公共服务中属同一等级之人士,不论属何种族,必须在其雇佣条件约束下获得公平待遇。” 首相阿都拉也认同非马来人在公共服务比例须增加。而黄家定领导的马华则将增加非土著在公共服务的人数列为马华九大政纲的具体行动计划,坚持在政府管道内争取及鼓励更多华裔参与公共服务和军警,并正规非土著的升迁机会(35) 。值得一提的是马华将增加华裔公务员的行动计划列入“贯彻马来西亚国民精神”的政纲,强调符合国情的多元化社会的策略,不采取可能导致零和局面的强调单一种族比例。

23)Fernando (2002), pp.74-76
24)Fernando (2002), p.83, pp.87-88
25)Fernando (2002), pp.154-155
26)Fernando (2002), pp.164-165
27)见教育法令1996年第28条款
28)依据教育部副部长办事处印发《华小师资、建校及迁校进展》报告(2006年5月),共有52间华小搬迁、8间增建。这尚未包括2006年宣布的敦陈修信华小与另六间获准搬迁的华小
29)首相署政务次长佐哈里巴哈隆(Datuk Mohd Johari Baharum)于2005年12月7日回复慕纳沙米 (Munusamy a/l Mareemuthu) 在上议院的询问。见东方日报,2005年12月8日。
30)Centre for Public Policy Studies, Asian Strategy and Leadership Institute(2006) Proposal for the Ninth Malaysia Plan: Malaysian Civil Service, Kuala Lumpur. p.5
31)ibid
32)Ismail Salleh and H.Osman Rani, (1991), The Growth of the Public Sector in Malaysia, Kuala Lumpur ISIS, p39.
33)以一名普通警察为例,他的每月基本薪水是650令吉,再加上房屋与交通津贴共100令吉加80令吉,每月收入共830令吉。
34)Centre for Public Policy Studies(2006),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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