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个平台,分享我对马来西亚的终身学习发展、宪制与司法及赋予马华新生命力的看法。
欢迎大家提供意见,彼此交流。

2007-08-17

从宪法制定探讨马华的政治路线: (3.1) 族群权益的博弈:特权


联邦宪法的条文虽是静止,却能在互动的政治博弈中展现活力。从研究与探讨涉及族群权益的宪法条文制定过程中,尤其是持权、语文及公民权等课题,可逐步的归纳出马华的政治路线。

(一)特权: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动物庄国》的名言:“在所有人都应享有平等地位时,有人比另一些人更平等。”(While all are equal, som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这名言足以挑动了非土著内心深处最敏感的神经线。

一般上,新生代的国民都以为马来人的特权是自宪法拟订后才拥有的。其实不然。早在英殖民统治时期, 马来人就享有与其它族群不同的待遇和特殊地位,如在商场、职业、教育及保留地方面拥有特别的权力。这除了因为在英国人入侵马来亚之前,马来人已在本土建立了多个具统治实质的土邦;更因为英国人很早就意识到必须争取人口占多数的马来人的支持与合作,才能实行有效的统治。因此,英国人从1874年的邦谷条约开始,就采取了与马来各邦世袭苏丹缔约的方式实行间接的统治,保留了马来社会中大部分的封建传统统治结构和统治方式。为了避免马来人挑起种族对抗情绪,英国人把马来苏丹塑造成马来各属邦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和“主权的真正拥有者”,同时还吸收了马来精英分子到政府行政部门内工作(6)。

二战后,马来人享有的特殊地位更正式的书写在1948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协议(7)。该协议授权英殖民最高专员负责保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8) 。

巫统全党上下对于马来人享有特权的看法是一致的,不管是较中庸的东姑阿都拉曼,或是较激进的巫青领袖萨顿(Sardon Jubin)(9) 。马华的中庸领袖如陈祯禄同意延续马来族群在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中已享有的特权,惟不能超出既有的特殊权力 (10)。联盟欲提呈李特宪制委员会的最初备忘录还注明马来人特权将在15年后检讨。但这时限在最终的联盟备忘录里被删除,改而以口头方式传达予李特宪法委员会(11) 。

但李特报告书出炉后,15年内检讨马来人特权的建议引起马来人极大的反弹。巫统于1957年3月28日的常年代表大会反对马来人特权设下期限。翁惹化主导的反对党也于5月4日举办第二届马来人大会提出强烈的反对。

联盟最高理事会成立了以巫统署理主席阿都拉萨为首的委员会,以检讨李特报告书。马华的代表包括翁毓麟、梁宇皋、陈修信、林苍佑、杨邦孝等。 陈修信认为马来人特权的条款须要谨慎起草,避免非马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他指出普遍上,非马来人认同在经济上支援马来人,惟前提是其他族群的利益、权力与机会须受到保护。阿都拉萨向出席的联盟伙伴保证,在协助马来人的同时,非马来人的权力与利益不会受损。无论如何,阿都拉萨认为若宪法条文被不合理的诠释,非马来人可在法庭上寻求公正的裁决。在马华坚持下,马来人特权的条文里增设保护非马来人权益的附文,确保该条文不授权国会因制造马来人的固打而限制或控制任何贸易及行业。至于特权的期限,委员会采纳国大党的建议,将15年期限改为任何时候检讨马来人特权 。

联盟最高理事会将这决定再带入由州统治者、英殖民政府及联盟三方组成的工作小组来检讨李特报告书。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条文再一次的更改,并赋权予最高元首保护马来人的特权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最高元首在内阁的劝告下方可采取行动。

6)曹云华等,《东南亚华人的政治参与》,中国华侨出版社,2004, 133页
7)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 Kuala Lumpur, Government Printer, pp. 11-12
8)ibid, Clause 19(1)(d)
9)Fernando (2002),pp. 76-77
10)Fernando (2002), p.82
11)Fernando (2002), p. 86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