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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7

从宪法制定探讨马华的政治路线:(2)支撑族群政党发展的支柱


马华于紧急法令实施的9个月后,即1949年2月27日成立。它的首要任务是援助身在水深火热的华人,尤其是新村居民。当时,它还是一个福利组织。约1年半后,当时的总会长陈祯禄有感于马华组织松散,未能发挥更大的组织能力,因此决定在1951年底转型成为政党。

探讨马华的发展是离不开巫统的政治演变,否则任何研究与结论,将流于闭门造车,缺欠客观性。当时巫统的第一任主席翁惹化,因为得不到党员就其开放巫统门户予非巫族建议的支持,而选择离开巫统,另起炉灶,成立以多元种族为背景的马来亚独立党。当时的翁惹化也身兼内政部长一职,深具威望,其成立的独立党对欲主导我国政局的政党如巫统而言非常具威胁性。


马华转型成为政党组织后,马上就要面对第二个市议会选举,即1952年2月16日的吉隆坡市议会选举。翁惹化的独立党全力拉拢雪州马华(负责吉隆坡市议会选举的马华州级组织)的加盟。当时,李孝式领导的雪州马华在权衡与独立党及巫统合作的利与弊后,决定拒绝加入多元种族的独立党,选择与同样代表单一族群的吉隆坡巫统结盟。

李孝式基于以下理由拒绝与独立党合作:(一)马华应保留其身为族群性质的政党,以便通过组织的便利,解决华族的问题。与独立党合作意味着候选人须与马华脱钩,加入独立党,这将直接影响刚转型成为全方位政党的马华,再加上当时紧急法令的实施衍生了许多尚未解决的华人问题,因此,马华领袖不愿放弃代表华人的身份,更不想脱离马华,因为他们相信代表华人的政党组织将会有更大的谈判权力(1)
;(二)马华领袖担心政治意识较强的印度人将掌控非种族性的独立党,使到马华领袖被边缘化,无法与马华领袖在华社所能发挥的影响成对比。其中,李孝式就直言:「虽然,华人与马来人在吉隆坡占大多数,但是独立党在提名12位候选人,只有4位是华人,2位是马来人。这算是什么平等啊?」(2) ;(三)巫统在东姑阿都拉曼的领导下已迅速整合与发展,反观翁惹化的独立党势力尚只局限在吉隆坡,无法得到全国广大群众特别是马来族群的支持。

另一方面,吉隆坡巫统在面对来势汹汹的独立党,急需要与雪州马华合作,尤其是吉隆坡这个以华人为主的选区,更何况之前在槟城的第一个市议会选举,巫统虽然竞选9个席位,却只赢得1席 (3)。吉隆坡选民选择支持马华与巫统的结盟,他们共赢得9席,独立党只赢得2席,另1席归独立人士。

当时的大环境,处在日军统治之后、英军重返并先后提出马来联邦与马来联合邦而引发了争执、以及还持续生效的紧急法令时期,族群间的关系,尤其是对广大的马来与华人群众而言,尚留下很深的矛盾痕迹。对于翁惹化的多元种族政党理念,李孝式在出席其创党会议后就一针见血指出:「在政治与选举议题上,翁惹化完全不实际,他虽然坚持成立单一庞大的多元种族政党,但他的准党员全然不能认同该党的政纲。」 (4)

因此,与其以单一族群而趋向偏激的政党,或以理想而未能获得群众支持的多元种族政党来参与选举,马华与巫统的结盟象征着族群性政党之间的一种妥协方案。虽然他们的结盟进一步的制度化族群性政党的存在,却形成了另一种独特且扩大的,具多元种族性质的一个崭新政治组合。这个政治组合不只保留了族群政党结构,且又能各自获得其所代表族群的支持,确是提供了另一个中庸的抉择。

虽然马华与巫统是处在各自建立单一族群的基础上,但通过结盟带来的双赢,以及双方最高领导层的亲密友情关系,为结盟的持续性奠下根基。马华与巫统在接下来的1952与1953年市县议会选举中,取得大胜的成果,共赢得119席位的94席,奠定马华与巫统的联盟成为当时主导性的多元种族性政治组合。独立党只获得3席。(5)

随着国大党于1954年正式加盟,代表着3大种族的联盟正式成立,为应对1955年首次全国性立法议会的自治选举,拟定联盟竞选宣言,参与联邦宪法的制定以及争取独立而展开一场又一场的政治博弈。

从以上关键性的历史契机演变,使到族群政治得以主观性的生存与发展。但,族群政治若欲持续的发展则须在客观环境下,尤其是国家政治结构里赋予发展的空间。而联邦宪法在平衡各族群之间的权益,恰好为族群政治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联邦宪法是国家政治的大蓝图,它构划出一个国家政治社会对于治理与发展的方向与愿景。参与联邦宪法的制定,有来自多方的利益组织,其中,以联盟政党、州统治者、英殖民政府及李特宪制委员会为主要的机构。李特宪制委员会负责起草整部宪法的条文细节,但真正主导整个宪法的制定还是联盟。尤其是在李特宪制报告书出炉后,以巫统为主干的联盟更发挥了它最大的影响力。

当时的政治精英多数曾在英国深造或接受英文教育,深受英式民主制度、宪法传统所影响。因此,马来亚的联邦宪法与其他英联邦国家如澳州、印度等国相似,均以立法的上下议院、独立的司法及行政权为轮廓;在赋予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厘清与州政府的关系。国家运作结构议题因有英联邦体制可供参考的案例,故而没引起太大的争议。但在面对各族群相互冲突的利益与权力时,如何寻求平衡与妥协的方案才是最大的困难。

当时围绕着各族群权益的议题主要是公民权、马来人特权、宗教及语文。联邦宪法最后的制定,就彻底反映平衡两个对立群体:马来人与其他族群各别权益的条文,如:

宪法第3条在宣布回教为联合邦的国教,也注明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和谐中的联合邦任何地方奉行。

宪法第152条在规定国家语文为马来文,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受禁止或阻止使用(除官方用途外)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

宪法第153条赋予最高元首的责任,保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条文可归纳出各族群在宗教、语文与特权的权益不是绝对与排他性的,就算主导国家军政大权、拥有大多数人口的马来民族也须兼顾其他族群的权益。但在政治的博弈过程中,平衡族群权益的拿捏是互动,取决于族群的政治力量。具体的权力与资源分配可造成此消彼长,不是你赢就是我输的零和状态。政治博弈的另一面则是营造双赢的结局,或各方面都不满意,却都能接受的结局。

因此,族群政党在依据宪法第3条、152条及153条维护其所代表的族群权益,自国家独立以来,展开了互动的政治博弈,以确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处于平衡各族群权益的考量上。换言之,平衡各族群在宗教、语文及特权权益的宪法条文,是支撑族群政治发展的最大支柱。因此,族群政治制度化的根源主要源自于联邦宪法。而身为单一族群的政治组织马华,也就责无旁贷的执行与确保宪法赋予维护华族及平衡其他族群权益的责任。


1. Joseph M. Fernando (2002), The Making of the Malayan Constitution, The Malaysian Branch of Royal Asiatic Society, pp.24-25
2. Ibid, p.26
3. 王碧君在其著作认为吉隆坡巫统是因为财务拮据,才与雪州马华合作。但Fernando反驳这样的论说。他提出两点:(一)吉隆坡巫统在还未与雪州马华结盟时,就已作出竞选吉隆坡市议会的决定;(二)巫统在1951年的财务盈余是$32,195,1952年则存有$34,670,足以应付市议会选举,见Fernando (2002), pp.27-28
4.Fernando (2002), p.28
5. Fernando (2002), p.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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