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
公民权的争议是当时的首要政治课题,由于巫统的成立与争取,马来人在1948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宪制下均自动成为公民,而绝大部份的华人都不具备成为马来亚公民的资格。如在1949年,在约2百万的华人人口中,只有区区32万华人(约16%)自动成为公民。
联盟领袖都认同这新兴国家只允许有一种公民,即单一国籍的原则,马华领袖争取联盟认同有关公民权的两个立场:(一)土生公民权(Jus Soli)原则。即生于斯者将被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连带义务及责任;(二)放宽独立前与境外出生的申请提条件。但马来社会的激进份子,包括巫统的二、三线领袖,以马来人的政治地位与特权将受到威胁为理由,反对马华的建议。
马华成功说服巫统中庸领袖接受土生公民权的原则。至于独立前在马来亚出生及境外出生的非公民(特别是华人),须居住境内多少年限才能申请成为公民的争议:巫统希望保留原状至少10年,(即维持1948马来亚联合邦宪制所定下的期限)。经过多次的协商与妥协,马华成功说服联盟放宽申请公民权条件,即在马来亚境外出生的居住境内期限分别是5年与8年,以及不强求必须通晓马来语的要求。
语文
华小与淡小的地位是独立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因为,在独立前,特别是50年代初的巴恩教育报告书与教育法令都没将华小与淡小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内。因此,联盟领袖在经过协商后达成两项共识:(一)马来语是国家与官方语文;以及(二)虽然马来语是国语,但联盟的政策,即保留与维持其他语文,主要是华文与淡米尔文的教育体系不容受到影响。
宗教
《联合备忘录》也强调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在遵守这项原则之际,非回教徒在信仰与奉行其他宗教时不受到任何阻碍,以及无意图指马来亚不是一个世俗国。
基本权益
这份《联合备忘录》是前瞻性的政治盟约,它列出建国的长远目标以实线普世价值的基本权力,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尤其是当时族群间的关系,在二战后与紧急法令时期,已跌入谷底,因此联盟领袖一致认同独立宪法应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但联盟对基本权益的建议须从马华与巫统在族群间议题,所达成妥协与共识的角度来诠释。举个例子,联盟在备忘录虽然建议人人平等的原则,但联盟认同赋予马来人特殊地位,可在过渡期协助马来族群的经济地位。这就是其中一项各族群协商与妥协的成果。这也是联盟在考虑到马来亚特殊的政治状况而达成的平衡点。这项达至各族群权益的平衡点是联盟成员党同意联署呈上备忘录的关键。
这份《联合备忘录》是马华、巫统与国大党在共同争取独立以及治理我国的第一份社会契约。它清楚的列出建国的路线图。马来亚经已在60年代初扩大马来西亚。如今,在国家庆祝独立50年之际,新一代的从政者应重温这份立国政治盟约,并遵随开国先贤们所达成的共识,为建立一个更进步的马来西亚而努力奋斗。
通过这个平台,分享我对马来西亚的终身学习发展、宪制与司法及赋予马华新生命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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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5
独立建国政治盟约的制定过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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