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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4

宪法中的国民精神

柔州巫统主席阿都干尼称“马来西亚民族概念”是违反宪法的。依他的观点,若要符合宪法,马来西亚民族的内涵须以马来民族作为最重要与关键的支柱。身为国民的我们不得不问这位既没有法律专业、也不是历史学家的阿都干尼,他是否已正确无误的诠释宪法呢?

其实,早在独立之前,各族群就开始对即将成立的马来亚民族作出不同的诠译、对彼此的定义互相争执。今天各族对大马民族内涵持有不同的意见,也是半世纪前的版本,无甚新意。但目前有许多年轻一辈却对当初成功争取独立的联盟(巫统、马华与国大党)之间针对国家特征以及所奉行的国家主义思维,印象模糊。

巫统、马华与国大党皆以民族主义作为其政治路线。奉行民族主义的政党为其所代表的族群权益而斗争,本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趋向偏激或以民族至上的思维,就极端危险。

当阿都干尼强调马来民族是大马民族的主干,坚持土著特权、马来语、回教与马来文化是大马民族的主要特征时,阿都干尼却是在奉行百分百的马来至上民族主义。在衡量其理论的思维是基于种族偏激还是中庸与否,他应列在较偏激的一端。

同理,若华基政党领袖一昧的以彰显华族至上民族主义为其斗争路线,以华语、佛、道教及华人文化等作为国家的主要政策,那么在衡量多元种族关系的尺码中,这些言行也属于较偏激的一类。民族至上主义的政党在分而治之的英殖民地时代尚有其独自发挥的空间。但在携手争取独立、管理与发展国家、照顾各族的利益,以便维持社会和谐时,单打独斗的民族至上主义已渐受摒弃,最终必受到淘汰。

选民在1955年大选(即决定由谁领导马来亚独立的关键性选举)时摒弃翁惹化的国家党以及巴哈鲁汀的回教党的偏激民族主义路线,而选择多元及奉行妥协政治的联盟就是最好的佐证。就拿当时具争议性的语文课题来说,马华与巫统彼此之间的妥协,是以双赢及双重性的思维作为联盟的政治路线。联盟竞选宣言承认马来语为官方语文,同时其他国民的基本使用母语与弘扬其文化权益也受到维护,这是因为一个和谐的马来亚是须建立在多元团结的基础上。

这双赢与双重性的思维彻底体现在国家最高法典——联邦宪法内,尤其是具争议性的种族议题,如(一)宪法第153条保护土著特权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二)宪法第3与11条,在承认回教是官方宗教时,也明确指出每个国民皆有信奉其他宗教的权利;(三)宪法第152条虽赋与马来语是国语,但其他语文可自由的学习与使用。

在融合各族群的权益时,宪法保留各族群的特色,就像深具本地风味的“罗惹”,各类水果与食物在罗惹酱与碎花生的调味下,都保留原汁原味,和谐的混杂与溶解在美味口感中。

从国家独立到建设,马华、巫统与国大党在量身制定国家的愿景与希望时,并没有任何意愿缔造全新、虚拟的国家特征或新的大马民族内涵。因此,在详读与诠释联邦宪法全文后,可发觉阿都干尼的言论是片面与狭隘的,不符合宪法的精神与条文。所有国民须重拾建国的良知,重申宪法在保障全民权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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