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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2

宗教自由与司法权限 (3)


意识形态之争

因此,当任何政客与法学者指我国是个回教国时,其言论已与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意愿相抵触,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大部分的联邦宪法条文。

另一方面,当非回教徒坚称我国是个世俗国时,联邦宪法也拥有不符合世俗国定义的条文。这是世俗国基本派所不能忽视的现实。

但,任何世俗与回教国的争议却没有更改两个最根本的事实:即我国的政治结构与运作还是以联邦宪法为依归,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典。而我国是个议会民主国家也都被各方坚称世俗国或回教国的基本派所认同。

因此,我国国民没有必要陷入不会带来任何突破的意识形态之争,因为无论你从哪一个角度来讨论与审查,我国均不是个100%的世俗国与回教国


我国政府自独立50年以来都是用自己的治国方程式成为一个进步的国家,以议会民主治国的模式能够给予各个领域的全面性关注,永不间断地争取更多国家发展来确保国家永续昌盛,让国民能够在拥有自主权的国土上安定生活。


民事与回教法庭的权限

在政治领域掀起的世俗与回教国诠释风波,因马华即时参与主流政治与共同拟定社会契会,尚还在控制范围内。但,近10年来,回教法庭却逐步的侵蚀民事法庭的权限,导致普通法可能须让位予回教法?

这里头牵涉两个层面的冲突:
(一) 两种法律的冲突:涉及全民,不分种族与宗教的普通法以及只限于回教徒的回教法;与

(二) 两个裁决纠纷的场合:同样的,涉及全民,不分种族与宗教的民事法庭以及只限于回教徒的回教法庭。

翻回联邦宪法第9篇,民事法庭如联邦法院、上诉庭与高庭均是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回教法庭却须通过国会与州议会立法才可成立。

回教法庭的权限源自于联邦宪法,第9附录里的第2表:州事务表。这包括回教徒的家庭婚姻、遗产、回教税收与信托、回教堂、回教法律、处罚触犯回教教义的回教徒等权限。但,回教法庭的权限须明确,即法令清楚的赋予有关权限。若法令没有清楚列明的权限,回教法庭就设法审理。

新上任的联邦法院大法官阿都哈密在拉蒂法(Latifah)案件(2007年7月)中指出回教法庭的权限须是明确,通过法令白纸黑字的书写,不能暗喻或假示,更不能无限的上纲。这项判决不同意较早前,由前任大法官,阿末法鲁士所裁决的回教法庭权限可通过暗喻的判词(见Lina Joy案件2007年5月)。

民事与回教法庭的权限纷争在近年来有显著的上升,诚如阿都哈密大法官所言,独立50年后,跨州的通往、族群的通婚、皈依与脱教次数的增加,民事与回教法庭权限的日趋复杂,因此,国会议员应立法明确分辩这两种不同法庭的权限。

身为执政党成员的马华国会议员,就责无旁贷的须设法进行厘清民事与回教法庭的权限。马华总会长黄家定认为在鉴定个人是否是回教徒(包括自愿或足龄的皈依课题),须由民事法庭来鉴定,因为民事法庭的法律程序与权限涵盖全民,是比较恰当的裁决场所。


非回教徒享有宗教自由

基于近年来发生数宗印裔回教徒欲脱离回教不遂的案例, 有一些人开始质疑马来西亚是否还有实行宗教自由?

联邦宪法11(1)条已清楚列出“人人皆有权利信仰及奉行其本身之宗教,及在第(4)条款约束下传播之。”这条款保障宗教自由,或更具体而言,宪法已保障了非回教徒的宗教自由。

但,回教徒的宗教自由就不是绝对的。 高庭法官在Ahmad Yani b. Ismail (2004) 案件中就认为回教徒没有绝对的宗教自由。该法官也引用宪法11(4)条,即禁止向教徒传播非回教教义是最好的佐证。至今,已有9个州属立法管辖,并限制传播非回教教义予回教徒。

(3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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