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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宗教自由与司法权限 (1)


对于年长一辈的马华同志与各族国民来说,我国的国情是清晰、毋庸质疑的。她是个世俗国。曾几何时,回教国或回教化进程在我国这片土地上开枝散叶呢?但政治的现实与变迁令人惊叹!从80年代至90年代,安华在政府体制内扮演着催生与加速回教化的实践过程。在同一期间,行动党与打着建立回教神权国旗帜的回教党,所出现的直接与间接结盟,使到回教化的进程步伐加速前进。

面对着回教化进程,世俗国与回教国的诠释纷争、行动党的双面角色、以及华社感到的混淆,马华干部与党员应如何在政治变迁巨轮中扮演着落实党章与华社赋予的使命呢?本文将从历史、法律与政治等角度,提供论据与观点,以供参考。

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意愿
欲了解我国国情就得从国家政治大蓝图,即联邦宪法着手。但,整部拥有183个条款及13个附录的联邦宪法,却无一处列明我国到底是个世俗抑或回教国。

虽然如此,法律的专业允许我们从联邦宪法制定者的意愿,来协助鉴定与理解我国的国情。当年参与制定联邦宪法涉及以下几个重要机构是:
(一) 由马华、巫统及国大党组成的联盟;
(二) 9个州属的马来统治者(即州苏丹);
(三) 英殖民地政府;及
(四) 由当时英联邦法律体制内最优秀的宪法专家所组成的《李特宪制委员会》。

在经过审查制定联邦宪法的历史文献后,这批先贤们皆认为我国是个世俗国,有历史文献的佐证如下:

(一) 马华、巫统与国大党自1955年在立法议会选举获得选民的强力委托后,共同为独立建国草拟首个代表国内三大族群的社会契约。这份名为《呈交予李特宪法制委员会的联盟备忘录》,誌期1956年9月27日。第19项说明如下:
“宗教: 马来西亚的宗教是回教。惟在遵守这项原则的同时。非回教徒在信仰与奉行其宗教的自由将不受到任何阻碍,以及不可暗喻我国不是一个世俗国。”

(二) 草拟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成员之一,阿都哈密法官认同联盟的上述建议,并认为回教列为国家的宗教是无伤大雅,因为回教只用于官方仪式而已,况且至少有15个国家也有类似的条款。

(三) 联盟、州统治者与英殖民最高专员组成的三方工作委员会负起检讨李特宪制的报告书。在长达23次的会议中,其中有3次,即第1次(1957年2月22日)、第6次(1957年3月4日)以及第19次(1957年4月17日)的会议,联盟领导人重申整个宪法的草拟是以我国是个世俗国而制定的。

(四) 英殖民厅于1957年5月23日的伦敦宪制会上,先是担忧官方宗教的条款,但因联盟领袖表示无意成立回教神权国,并认同马来亚是个世俗国,因此也不反对了。

(五) 1957年7月,联盟政府提呈至马来亚立法议会的宪法草案白皮书特别解析:将回教作为联合邦的宗教,将不影响联合邦作为世俗国、马来统治者作为各自州属的回教领导的状况。当时,马华陈修信在立法议会参与辩论时就清晰的表达了联盟政府的立场。他强调虽然回教是官方宗教,但我国是个世俗国的原则以及信仰其他宗教自由权利已被广为接受,不容受到侵蚀。

1963年6月21日,《可博咨询委员会》,(一个确定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人民对于加入马来西亚的意愿的委员会),再一次的确认我国是个世俗国的地位是不受到回教是官方宗教的影响。

由此可见,“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这项宪法条款,并不应该影响我国作为世俗国的本质,因为这是宪法制定者原来的心意。

(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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