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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4

认识联邦宪法- 诞生、族群、语言与宗教(4)-语文

语文

华小与淡小的地位是独立谈判中的重要议题。当时联盟在1955年7月赢得立法会议的多数议席后,成立了以阿都拉萨为首的委员会,并发表了拉萨教育报告书。报告书建议取消单一国民学校的建议,改而以强调统一课程纲要在各源流小学教导,以及马来文科是各小学的必修科。因此,建议的小学教学媒介语共有马来文、英文、华文与淡米尔文4种。联合邦立法议会於1956年4月接受拉萨报告书。但是马华与华团还是寻求宪法保障华小的前景,因为1952年教育法令授权政府改制华小的权力尚存在。因此,语文课题是当时各族群主要的争执。

对于语文教育课题,马华始终一致坚持华小须列入国家教育体系内。但在语文使用方面,马华一致同意不挑战马来文是唯一的官方语文,但确保华文在民间的教导与学习没有受到阻碍。

联盟的共识最终反映在宪法152条的附文:(1)任何人可教导、学习与使用其他语文(除了官方用途之外)。因此,华文与淡米尔文可在民间使用,并在私人学府如独立中学教导与学习;(2)联邦与州政府可维护国内其他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学习。因此,教育法令管辖华小与淡小的成立、管理、维护及发展。

何谓官方用途?宪法第152(6)条款诠释为任何用于联邦与州政府包括公共机构的用途。1982年,联邦法庭在独立大学案件中以多数票裁决,于大专法令(1971年)底下申请注册的大学属于公共机构,因此独立大学不得使用非马来语(即华语)作为其教学媒介语。

联邦宪法没有提到国民教育的细节,只授权通过法令去执行。1996年的教育法令授权教育部长设立华小并维持其发展。因此,就华社关注的华小增建、搬迁、扩充、管理及发展等课题,执行教育法令的教长及教育部与州教育局的官员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这当然包括可影响教长行使权力的首相与内阁。换言之,就华小发展课题而言,华社在朝的政治力量及华人在教育部门关键职位的数量,肯定影响华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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