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外交部与驻马最高专员曾在1月21日分别致函谭蓉代表律师与工委会,针对要求设立公共调查委员会、道歉及赔偿的请愿,做出拒绝的决定,即英外交部以前两次调查显示没有足够的证据采取刑事提控为由,在缺乏新证据的情况下,英政府不会重新翻案。
在4月1日,谭蓉代表律师向英外交部与国防部发出的司法行动预告书,控状重点如下:
1.英政府决定不进行听证会,调查和补偿的理由是非法及不理智的
2009年1月21日的官方信件中透露了两个不进行调查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前两次的调查显示没有足够的起诉证据”
第二、“这次也没有呈上任何新的证据”
我们不认为以上论点在法律上能构成足够理由,同时我们也认为以上论点是非法及不理智的。
首先,进行公众听证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搜集证据及作出控诉的决定。这从英国2005年听证会法令及过去法庭的判例中可略见一二。在一场听证会中,与普通审讯及案件调查不同的是,除了当事人本身之外,其他受案件影响的社群和受害者的亲属,都能够积极地参与听证会。因此官方在作出是否进行听证会之前,绝对有必要咨询此案受害人的家属。此案的家属们从来没有从律政处和警方获得任何有关调查的报告和结果。
即使有关当局已针对此案作出无懈可击的调查以及对家属们作出报告,但是由于此案乃全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因此国家和公众仍需通过听证会来进一步了解此案。官方的决定完全忽略了这方面的考量。
我们接受之前的调查是重要的,因为之前的调查曝露了更多的案件疑点。如,警方决定前去马来西亚进行实地调查和咨询主要涉案人物后,却突然被指示停止调查;总监曾经指出两名警察的供词难以理解,因为其中一名警察嘉化泰益(JAFFAR BIN TAIB)宣称见证了屠杀事件;官方完全没有尝试去调查1948年和1970年两份供词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已经有证据证明1948年的供词有企图掩盖事实的嫌疑。
至于官方解释“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我们认为那是偏离基本法则的理由。身为决策者,政府应该针对此案进行完整的调查,才能作出一个理智的决定。
官方完全没有兴趣去了解有关此案现有人证和物证的情况,也完全不关心是否还有现存的证据仍未被发掘。实际上,我们发现警方有关此案的档案已经遗失了,多年来也没有人(包括国防部的官员)有兴趣重组仅存的档案。我们也发现政府完全没有尝试联络涉案部队的存活者和兰西(Ramsay)上校(指示巡逻部队清洗村庄的长官),更别说联络此案其他的关键证人。
很明显的,假如官方认真地作出正规的调查,以下重要证据是必须被考虑的:-
一.谭蓉的宣誓词;
二.目击证人的供词,如嘉化泰益;
三.此案关键人物的供词;
四.由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于1993年搜集的资料。
官方的答复从一开始即排除收集所有尚存的证据以及使用现代科学鉴证法的可能性,使到村民是否逃跑的提控一直无法得到证实。
即使听证会并不能定下任何人的谋杀罪名,但是至少我们可以通过听证会鉴定部队是否使用过度的暴力来杀害24名村民。
2.官方没有充份考虑其决定对于种族关系的冲击
根据几名涉案士兵的供词,部队袭击受害人并非因为村民们涉及恐怖活动,而是因为村民们的肤色以及工作地点。这一点在1948和1949年间,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即使到了现代这舆论的压力仍然存在。英军人涉及射杀以及英政府不愿调查或赔偿的态度只会日益加深外交和种族关系的紧张。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殖民地官员,甚至在公函中记录说对村民以公开处决置理是有其价值性的。更糟糕的是,官方文件也可以证明,英最高专署在1970年间多次以偏差性和种族性言论质疑马来西亚证人的个性,真实性与记忆能力,不鼓励搜集马方目击证人的证供。
简单来说,这次听证会的决定,官方并没有考虑到英国1976年种族关系法令第71条文所提及的,“有需要增进不同族群间的良好关系”。
英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充份地考虑所有改善种族关系的因素。以此案看来,英政府在这方面是忽略了这个义务。
3.官方拒绝理由不充足
官方若决定不设公共调查需要给予足够的理由。若欲仰赖之前的调查则须清楚的列明报告要点、解释之前调查报告有什么是可依赖与凭证足够等。同样的在本案件中,已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英军使用过度的暴力,因此英政府须给予清晰的解释为什么没有给予任何的赔偿。
英政府于1月21日过于简略的回复简直就是一种藐视。英政府根本没有提到如何赔偿,这是不合法的。
4.普通法要求调查与赔偿,以便落实国际惯例法
在本案件中,当国际惯例法要求全面的调查以及告知有关赔偿的决定时,这将在3个方面影响司法检讨英政府拒绝的决定:
第一:法庭设下的审查裁决对有关决定与理由的标准;
第二:限制本属于决定者的自由裁决权。在本案中,英政府选择不回复公共调查与赔偿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第三:在特殊案件中,当合理的选择是遵守国际惯例法时,法庭的角色是确保该选择得以落实,本案就是如此。英政府应全面的调查以及认真的考虑赔偿。谭蓉等将通过律师寻求一项强制性质的庭令要求赔偿。
因此,谭蓉等要求英外交部与国防部:
1.答应成立公共调查以便裁决峇冬加里惨案的真相与有任何历史教训须吸取;
2.同意调查委员会有权力因英军在1948年12月11日与12日违反人道主义与人权法律而须作出赔偿,或通过公平的方式鉴定赔偿数额;
3.制定以上要求的时间进度表。
义务律师召集人,郭义民律师 与卢律融律师启
2009年4月29日
通过这个平台,分享我对马来西亚的终身学习发展、宪制与司法及赋予马华新生命力的看法。
欢迎大家提供意见,彼此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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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9
新闻稿:追讨英军屠杀罪行工委会法律诉讼
by 郭義民 Quek Ngee Meng 位置在: 23:24
标签: Batang Kali Massacre, 法裡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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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mments:
ah hui 哥
你没诽谤, 很多事要查清楚,上下左右,各意见是不同。
请问你是跟翁诗杰同飞机去北京吗?
谢谢
疑问的人
经过三天的投票,共有27票投下。
成绩分析如下:
A) 翁派的人所派放?> (33%)
B) 蔡派的人所派放?> (15%)
C) 党外人士所派放,准备坐收渔人之利?> (44%)
D) 其他 > (8%) (博主仅此致歉,由于系统出现乱码,因此无法得知这两票是说明什么。)
根据网上投票看来,还是有较多的人比较相信这次的光碟重现江湖一事,非党内人士所为,这共有44%。这也符合普遍民意,认为是有心人乘机浑水摸鱼,希望制造两败俱伤的局面。不过,MCA人马也无须过早开心,如果不是自己不争气,会有人有机会下手吗?有心人乘机推出光碟(如果真如所说的,非两派人马所为的话) 就是看死你马华自己打自己,勤练“七伤拳”,还没打到党内同志,就先自己中了内伤。
另外,相信是翁派人马所为的占有33%。这也是不可忽略的,说明不关你老总道德制高点多高,只要涉及政治斗争,没有人相信双方完全没有涉及肮脏手段。如果把这部分看成是支持蔡派者,百分率高达三成三。
接着认为是蔡派所为,所谓大打悲情牌,自己伤自己,然后再归咎对方的也高达15%。如果把这部分看成是支持翁派者,百分率高达一成五。
结论:如果以此项网上投票做为分析(当然,只是做为“学术研究”之用啦!不然,你以为….?) 翁派的死忠支持者大约有15%,而蔡派暂占上风有33%。不过别忽略了中间比较理性的44%,这一部分(segmen)者将会根据接下来的报导,在101010特大做出决定。而博主相信,讲得越多、伤得对方越多,并不代表稳胜,反而会导致反感,希望双方切记切记,点到为止就好。
《敬请浏览www.poll4malaysia.blogspot.com》
哈哈!!现在已经尘埃落定,这个教训告诉我们,身处五浊恶世不能过于自命清高!!要逞英雄也要先衡量自己的角色,瓷器碰缸瓦,现在好啦,两败俱伤!!亲者痛,仇者恨!!
到现在我还想不明白,为什么这么愚蠢的去挑逗一个已经没有威胁性的角色??敌人原本师出无名,你却协助他正名,让他名正言顺的号召特大!!现在好啦,把自己的江山毁在自己手里!!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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